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3文章来源:审计处 浏览次数: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提高审计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的职能和职责分工

第二条 审计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审核检查,查明被审计事项的真相,然后对照一定的标准,做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从依法检查、到依法评价、直到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以及督促决定的执行。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指通过审计、督促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同时借以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整体的审计监督工作,所有二级学院、部门都属于其审计监督的范围。同时也要指导具有投资关系的独立核算的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当年审计监督的工作要求和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由通过公开招标选取的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和审计处的工作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对学校的重要经济工作进行程序监督,起到风险防范,控制舞弊的作用。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文件和执行情况、资金账户、财产状况,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做出制止决定。

(五)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纪委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交纪委进一步审理。

第六条 主要审计类型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基本建设与零星修缮项目审计。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遵守预算法的规定;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产是否及时入账,存货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 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审计结束规定期限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具有投资关系的独立核算的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包含正职和副职)离任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长期任职的单位负责人(包含正职和副职)任满3年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本部门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部门监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学生实习实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等方面的安全完整情况进行披露,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部门三重一大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学院所属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单位负责人(法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根据学校的决定,报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干部离任审计,需经组织部提议,法定程序报批之后,由审计处执行,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转交的党委任免文件15 个工作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等资料;

3.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名单、职责和分工情况;

4.独立核算的应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非独立核算的由资产财务处提供部门分类明细帐、凭证;

5.资产管理情况;

6.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规定期限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如果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出正式报告的,可以暂时不出具正式报告的。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是审计处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或上级的要求,对某些涉及学校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及专项经费等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与审计处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以审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20个工作日内提出,报主管领导初审后,并向被审部门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部门及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后发布。

第十九条 被审部门及负责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无问题报学院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 个月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纪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向纪委移交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一同报送。

第二十四条 纪委应将移交事项的审理结果向审计处反馈,以便审计处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章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决算前,审计处对与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程序合规合法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的造价审核工作

(一)投资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及商品采购项目,由审计处委托资产与基建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审核,审核完毕后报审计处备案。

(二)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小于60万元(不含)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采购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学校通过招标程序公开选取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三)对投资额大于60万元(含)小于400万元(不含)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采购项目,委托学校通过招标程序公开选取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

(四)对投资额大于400万元(含)的项目,按《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审计的内容和所需资料

(一)开工前审核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详见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管理制度)。

2.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本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4.自行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性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非招标工程,按校内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本建设、修缮、采购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是否公开透明,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标准、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6.建筑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7.各项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8.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基本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进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实施;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发表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四)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2.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3.支付工程款项的有关结算资料。

4.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新型材料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新型材料名称、型号、产地、本地经销商、采购价格、使用说明等。

5.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6.无施工图纸或图纸标示不详的零星工程,还应出具由两名以上建设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的详细施工现场记录。

7.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8.施工单位“三证”,即: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交付使用财产验收清单、限期弥补工程缺陷计划。

10.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参与全过程监督的方式

(一)对涉及“三重一大”和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的审计监督事项,由职能部门在实施前向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二)采购项目在实施前向审计处进行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关于基本建设、零星修缮、商品采购等项目审核管理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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